行政訴訟如何證明被告身份
可參考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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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行政訴訟時效如何救濟
律師解析:超過行政訴訟時效的,若原因爲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事由,則行政訴訟時效從造成訴訟期限耽誤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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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不服的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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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期限寫了三年會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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