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訴訟管轄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首先,地域管轄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爲原則,其次,經過行政複議的,原則上無論複議機關作出何種複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爲的情形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並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或部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爲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爲處理結果的。三種情形中存在一種即爲改變。
2、特殊地域管轄:不同於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爲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經過複議的選擇管轄。行政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不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兩地不一致時,由當事人選擇提起行政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爲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二、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
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是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即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將因起訴時效屆滿而喪失訴權。
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纔有可能獲得司法救濟。如果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程序獲得保護。
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行政訴訟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固定、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實踐中,針對同一個案件,同一個或者不同的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限制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原告可以選擇管轄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併管轄。如果原告要求一併管轄,則受訴法院應當一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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