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行政處罰可以調解嗎?
行政處罰是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爲進行的處罰手段,調解是指雙方就不同的意見達成基本的統一。那麼在行政執法機關下達行政處罰可以調解嗎?今天本站的小編就將爲大家解答相關的問題,併爲大家整理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下達行政處罰可以調解嗎
行政處罰是單方面行政行爲,所以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後,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侵權人仍然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按照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侵害人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後,就不能再適用此項規定行政處罰是單方面做出決定。調解是針對爭議訴訟雙方。從程序上講沒有調解的法定程序,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二、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下達行政處罰可以調解嗎?上述內容已經爲大家進行了解答,行政處罰是單方面行政行爲,所以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如果大家還有關於行政處罰方面的疑問,可以向本站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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