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對立案登記有要求嗎
人民法院在接到訴訟狀時對符合本法限定的訴訟要求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可否符合本法限定的訴訟要求的,應當接收訴訟狀,出具註明收到日子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可否立案。
不符合訴訟要求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藉口。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能夠提起上訴。
訴訟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訴訟不符合要求爲因不接收訴訟狀。
對於不接收訴訟狀、接收訴訟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訴訟狀內容的,當事人能夠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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