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起訴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爲前提。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併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爲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起訴的條件
(1)適格的當事人。行政賠償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爲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並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原告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行政賠償作爲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行爲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正當的起訴理由。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理由必須是認爲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不法侵害,並造成實際損失。只要原告認爲是其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失即可起訴,至於該行爲是否真的造成原告損害,由人民法院最終確定。
(3)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即原告對被告請求進行賠償的權利主張,以及對人民法院審判的要求。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必須是針對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法院受案範圍內及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案件。
(4)法定起訴期限內起訴。原告認爲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並造成實際損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爭議發生之後,任意一方的當事人都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此請求一旦被受理,法院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流程審理糾紛,在判決時,也需要適用正確的法律規定,若是違反了這些規定,那麼審理行政糾紛的法院,可能就需要支付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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