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聽證事項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的聽證事項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二、聽證會組織的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三、舉行聽證會的情況
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纔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當中的聽證制度就類似於訴訟活動當中給予被告方及犯罪嫌疑人一個自我辯駁的機會。當然了,行政處罰相對人雖然有提出聽證的這種權利,但提出聽證的同時,行政處罰相對人要確保自己有相應的證據,否則就算舉行完了聽證會,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可能還會造成的依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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