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機關是有哪些?
可以向派出所上級區、縣公安局法制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向區、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六)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七)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八)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九)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十)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般對行政處罰不服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級的相關部門來進行申請,也可以向當地的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在申請時也需要確定有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還需要在時效之內,這樣才能獲得複議機關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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