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想要進行行政訴訟怎麼提起?
一、行政相對人想要進行行政訴訟怎麼提起?
行政相對人想要進行行政訴訟需要由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攜帶起訴狀,具體法律規定如下所述。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
二、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當是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我們國家,不僅僅是存在着民事訴訟,還存在着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主要是相對人是不一樣的,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機關和公民或者是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所發生的一些行政方面的矛盾,此時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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