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嗎?
不用先申請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必須先申請徵複議,對複議結論不服時再提出行政訴訟只有以下八種情況: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訴訟。
因此申請行政複議,他根本就不是行政訴訟的必要前提條件,如果當事人對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爲不滿,他想要申請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可以的,或者是他可以直接發起行政訴訟,或者是他先通過行政複議,如果是對複議的結果最終不滿,那麼他還有一次機會,也就是進行行政訴訟,但如果當事人他直接發起了行政訴訟,那麼這個就是最終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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