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淵源包括
行政訴訟1.33W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爲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爲,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國廣義即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1.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範。
2.行政訴訟法典。即全國人大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
4.民事訴訟法典。因爲《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比較簡單,《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具體,許多內容在《行政訴訟法》當中沒有規定,而在《民事訴訟法》中做了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僅僅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不夠的,還要去參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比如說關於期間的計算,關於送達的問題,關於法院審理程序的問題。特別是關於集團訴訟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當中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法》根本就沒有規定,這就造成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有很多不便。行政訴訟當中有很多內容沒有規定,就必須參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所以,《民事訴訟法》中某些規定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5.單行法律、法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37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38條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等。因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也屬於行政訴訟法的一部分。
6.國際條約。在涉外行政訴訟中,要適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7.法律解釋。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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