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一、對單位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違法事實確鑿;案件清楚、簡單;行政機構有法定依據;以及依法應對公民罰款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三千元以下、或者應對其處警告的,屬於對單位行政處罰的條件。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這種情況不同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經行政機構執法人員調查終結,或者經聽證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構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行政機構應當將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結論及時通知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構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特定行政機構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構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構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爲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構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構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也就是說,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爲纔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爲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爲。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爲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爲。
當事人確有違法行爲可做出行政處罰,國家行政機構在對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時,要遵循法律規定,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處罰的對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前提是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爲,行政處罰帶有懲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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