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怎麼寫補充說明?
一、民事訴訟怎麼寫補充說明?
在民事訴訟中,因當事人提供瑕疵證據導致待證事實真僞不明,需要進行證據補充時,有效發揮補充作用的證據應當滿足三個基本要求:
1、證明內容具有客觀確定性;
2、能夠有效彌補瑕疵證據間的邏輯漏洞;
3、經過補強的證據證據力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要運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事訴訟補充證據時間是多長?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三、民事證據有哪些?
1、書證、物證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爲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爲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爲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爲證據。
5、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侵犯後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的,在提起訴訟時爲了更有效的證明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一般情況下可以提交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視聽資料等類型作爲證據,在提交證據時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法院,當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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