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行政賠償的責任的構成條件,是分爲主體條件,行爲條件,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的四個部分。只有符合這四個條件的,才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第一個,主體條件,這個是指實行了行政行爲的人、組織或者是行政機關,在他實行行政工作職權的時候,侵犯了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利。這個包活了屬於實行行政工作的執法人員,受到行政機關委託的工作人員,或是其他幫助實行行政工作的人。
第二個,是行政機關的行爲條件,這個是進行行政賠償的最主要的條件,要必須有兩個條件才能成立的
1.這個賠償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工作時發生的,包括了行政機關直接執行的行爲,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是受到委託的組織、個人和其他機關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爲。
2. 這個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職責內行駛的職權的過程,造成違法損害了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的權益。
第三個,是損害的真實性,是賠償的基本條件,這個包括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了,真實存在的損害,對於那些不確定是不是真實的,可能存在或者是對未來產生可能產生的,這個是不能要求賠償的。同時,這個對公民的損害必須是直接的損害,不能是間接的。
第四個,要認爲是因爲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原因,所以對當事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這個因果關係的存在,行政機關纔有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對當事人做出的不是按法律執法的,比如是私下用刑。又或者是公民或者組織的行爲導致發生這個損害的,比如是拒捕,夾帶私逃等,這些都是屬於個人的違法行爲,與行政機關無關的,行政機關沒有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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