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承擔什麼責任?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所謂主要舉證責任,具體體現爲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要對以下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1.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事實根據。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要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有關的法律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準確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具體包括管理相對人的行爲是否合法,認定其行爲違法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條件是否具備等。
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依據。適用依據準確是具體行政行爲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有關規範性文件是正確的。
3. 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 行政行爲往往會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法律有明確程序性規定的行政管理事項,行政機關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具 體行政行爲程序合法的有關證據。
4. 具體行政行爲的適當性。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包括具體 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兩個方面。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複議機關)可以撤銷或變更 該具體行政行爲。
因此,被申請人不僅要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合法,還要提供證據對其適當性問題加以證明。在行政複議中,如果被申請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就會承擔其具體行政行爲被複議機關撤銷或變更的法律後果。此外,被申請人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舉證責任,否則也將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行政複議案件中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復議決定書和責令履行復議決定通知書,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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