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行政複議的範圍的是哪些
一、不屬行政複議的範圍的是哪些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覈、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5.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
6.行政機關對信 訪問題作出的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爲或者解釋性答覆;
7.行政機關落實歷史遺留政策問題的行爲;
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9.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
10.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1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爲。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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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超過申請行政複議時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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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
一、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的。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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