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害人申請行政複議規定是什麼?
一、北京害人申請行政複議規定是什麼?
北京害人申請行政複議規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複議。
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4、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打架鬥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負擔醫療費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名稱、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救濟行政相對人的一種途徑,比如說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做出之日的60天時間內提出來,而且行政複議書當中需要包括有公民的姓名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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