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多長時間
一、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多長時間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爲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利害關係人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要想準確認定利害關係人,首先要明確判斷標準。在實踐中,許多複議機關錯誤地認爲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才能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這顯然提高了行政複議的門檻。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爲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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