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一、超過期限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情況判斷。
申請行政複議超出期限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複議期限是六十日,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複議的要求
申請人具有主體資格
根據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一般正常情況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知道行政行爲之日起的,60天以內需要申請行政複議,否則將不予受理,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超過60天的話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比如說因爲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沒有辦法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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