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期限有多久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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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的期限
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對“知道”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當場作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補充告知等情況下如何纔算“知道”,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自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爲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爲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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