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能否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第三人能否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第三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因爲:
第一:從行政複議法的立法本義來看:本義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或者改變了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本義之二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從制定行政複議法理論依據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三、《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可以理解爲有權提出複議申請的,只能是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只要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上述三點的闡述,可以說明,第三人作爲利害關係人,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作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均有權向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這充分體現了《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同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從行政複議法的條款看,沒有明確指明第三人能否作爲行政複議申請人。但第三人並非絕對對於行政行爲沒有直接關係,第三人分爲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復議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時候也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直接指向人,只不過沒有提起復議而已。
第3人也是能夠提起行政複議的,但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間內申請行政複議,並且第3人需要是利害關係人,也就是說行政行爲有侵害到第3人的合法權益的時候,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和行政行爲沒關係,那麼就不能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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