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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複議中避免行政拘留

在行政複議中避免行政拘留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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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怎樣在行政拘留進行行政複議呢?

受到行政拘留進行行政複議的程序:1、申請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爲公民,則爲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爲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