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拒不提交書證怎麼辦
訴訟中,如果與待證事實有關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如果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爲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爲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爲真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爲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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