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司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浙江省公司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多次挪用的,如何計算挪用金額
1、一般使用的
行爲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一般使用,應分別計算各次挪用的時間,然後將超過3個月的挪用數額相加,相加後的數額即爲行爲人犯罪的總數額;
行爲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雖然每筆都沒有超過3個月,但都是用後一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一次挪用的,其數額應以最後一次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計算,而時間則應從第一次挪用時起算,連續計算挪用時間。
2、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應分別將多次挪用的數額相加,如果達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數額應認定爲犯罪。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1、2兩種形式的,應分別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構成犯罪的條件,不能將不同形式的挪用數額簡單相加。
三、關於挪用資金案中的罪數問題
行爲人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應數罪併罰?
實踐中有分歧,有的學者認爲應該數罪併罰;有的持反對意見,認爲行爲人挪用本單位資金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挪用行爲只是手段行爲,其他犯罪活動是目的行爲,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擇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那麼這種行爲就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而對於我國也是專門爲此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那麼就會構成犯罪,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這樣纔有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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