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挪用資金罪能不能緩刑
一、犯罪人員挪用資金罪能不能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爲目的是爲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爲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爲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爲非法永久佔爲己有時,無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爲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爲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爲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
相關的犯罪人員因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在審查期間積極的返還相關的挪有資金。得到這類受損單位的諒解,積極的配合案件單位的辦理,減輕相關的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當事人進行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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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挪用資金罪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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