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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爲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哪些案件屬於自訴案件?本站小編對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在下文作了相應的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標籤:自訴 刑事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