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七類犯罪有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七類犯罪有什麼?
根據刑法分則之規定,以下案件告訴才處理。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普通)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特徵
(1)親告罪在認定上的主觀性和模糊性。親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結論之前,相關行爲究竟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爲,其認定較之於其他犯罪來說有很大的主觀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爲例,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造成的具體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因誹謗行爲而降低程度的認定,主要根據社會觀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觀性因素。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爲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情節嚴重”也往往離不開被害人自身的感受(司法實踐中常以被害人不堪受辱而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事實認定爲情節嚴重)。它不是像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只要通過純粹的客觀外在事實的考察就可以基本斷定相關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是否業已存在。而是“要看被害人對於這種違法行爲的看法如何才能決定” 。
(2)親告罪既有純正的親告罪,又有不純正的親告罪。所謂純正的親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告訴才能發生刑罰權的犯罪。如告訴權主體不進行告訴,那麼即使社會危害性再嚴重,也不能進行追訴。如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所謂不純正的親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進行告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依照法定職責進行控訴,而發動刑罰權的犯罪。我國除了侵佔罪以外,其他的親告罪均屬於不純正的親告罪。如虐待罪一般情況下,由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公訴機關可以進行控訴而追訴行爲人。
(3)親告罪案件不同於自訴案件。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它是私訴的主要種類。自訴同公訴相對應,是依據刑事程序確立的追訴形式,在立法範圍上親告罪同自訴案件是一種交叉關係。親告罪同自訴案件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繫,但二者卻具有某種自然的親和性;由於親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這些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自訴的追訴方式恰能爲告訴權人處分權提供便利條件。
如果親告罪的被害人提起了控告後公安機關是可以進行立案的,那麼因爲我國對親告罪規定只有被害人自行提起追究纔是會對侵權方進行處罰的,那麼親告罪一般會包括了侮辱罪、誹謗罪以及虐待罪等罪行,當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訴訟,那麼就沒有處罰的必要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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