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告訴才處理嗎?
一、詐騙犯罪告訴才處理嗎?
我國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有: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訴作爲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屬於自訴案件範疇。如果被害人不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較大爲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爲二十萬元以上。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
三、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爲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爲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
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爲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綜上所述,詐騙罪是比較常見的侵財型犯罪,這種犯罪屬於公訴案件,由檢察院起訴。在衆多的罪名中,構成告訴才處理的僅有幾種,都是和人身相關的,犯罪危害程度不大,比如誹謗罪、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發生這樣犯罪,受害人不去報案就無法追究對方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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