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併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公檢法機關的司法資源十分有限,但是各地的公檢法機關需要解決當地公民的各種各樣的糾紛,所以在某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公檢法機關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實我國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會做併案處理。可能很多普通公民都不瞭解,刑事訴訟法關於併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關於併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種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分子在產生犯罪意念並實施了犯罪後,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質大都相同。但並非所有罪犯再犯時都仍是同種罪,觸犯不同刑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不能斷然地認定其主體同一。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時空條件,主要因爲成功的刺激會促使其懷着僥倖的心理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去繼續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對象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對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二)併案特定的併案條件
(1)對不同案件中出現的物品認定同一。有時同一物品會出現於兩個或多個不同的犯罪現場,預示着這些案件間的內在關聯性。在案件偵查中如能對不同案件中出現的物品認定同一,即可直接認定併案。還有的犯罪分子無意間將前一次作案的“果實”遺忘在新的犯罪現場,這樣通過事主等人的辨認也能夠揭示兩案之間的關聯性進而認定併案。
(2)對現場遺留物證認定同一。遺留在不同犯罪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如手印、足跡、工具痕跡、遺留物品等,如果能夠認定是來自於同一個人或同一把工具而作出同一認定,則可作爲併案偵查的條件和依據。隨着科技的飛速發展,一定條件下對牙齒、聲紋、氣味等也可以做出人身同一認定從而併案。
(3)根據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認定同一。體貌特徵包括犯罪人的性別、年齡、身高、體態、衣着、口音等各種生理特徵。許多案件(尤其是搶劫、強姦等受害人與罪犯有正面接觸的案件)通過對受害人、目擊證人等訪問,綜合現場勘察所獲信息,就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人身刻畫。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穩定的個人特徵可作爲直接併案的根據,只憑借人的身高、衣着、體態等一般特徵則不能直接認定併案。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關於併案的條件主要包括針對一些案件性質,犯罪時空,犯罪方法,侵害目標等都比較相似的一些刑事案件,一般公檢法機關人員都會考慮併案處理的。相信這一點,大家也很好理解吧,因爲有可能此類型的案件都是由同一犯罪團伙實施的,併案處理能夠節省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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