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啓動刑事二審程序
如被告人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的話,則可以通過啓動二審程序,以此來救濟自己的權利。而對於被告人來講,具體應該如何啓動刑事二審程序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該如何啓動刑事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審理時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一)上訴
上訴是指上訴權主體上訴期內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二)抗訴
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判的訴訟活動。
抗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必須製作抗訴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審的審判範圍和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二審法院應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刑事二審的期限有何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下列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延長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關於啓動刑事二審程序的問題,具體分爲了上訴和抗訴兩種,不同主體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的,那麼具體的說法就不同。但一旦進入二審程序的話,就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同時法律對刑事二審的審限也是做出了具體的限制,各位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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