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訴訟法的存在是爲了使每一位犯罪人員都得到應有的處罰,同時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存在非法證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證據的合法性。這在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作了相關規定,我們來看一看本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吧。
一、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常見的非法證據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於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爲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這是一般意義上人們所理解的非法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證據,將因爲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爲非法證據。
3、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繫的事實材料,因其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爲非法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也規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二款列出了證據的七種表現形式,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這是爲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的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明確規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須適合事物矛盾運動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這一本質便決定了諸如夢幻、占卦等等的東西不可能成爲它的表現形式。
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時,該證據應通過合法手段獲得,如果是通過不合法的程序如逼供、威脅等方式得到的證據,檢察院可能會將其駁回,同時,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還規定了如果檢察機關認爲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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