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的意義是什麼?
1、有利於司法機關嚴肅執法
有效制止司法人員非法取證行爲。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執法人員在實施違法行爲之前,就想到其後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對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最終的否定和譴責。有利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執法機關,在執法機關採取非法手段調查收集證據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並在以後訴訟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項訴訟行爲,最有效的莫過於其無效,而想制止辦案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爲,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宣告其違法獲得證據不具有可採性。從而督促司法機關守法並依法辦案。
2、有利於徹底糾正違法行爲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於徹底糾正違法行爲。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儘管可能放縱犯罪,但其最大優點就是要保證言詞證據的自願性,從而達到定罪處罰的準確性的目的。
3、有利於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非法證據規則有利於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能促進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在刑事訴訟中確立,存在一個價值權衡的問題,如果允許將非法取得的證據作爲定案證據,對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現國家刑罰權是有益的,但這樣做是以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爲代價的。反過來,如果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又會阻礙對犯罪的查明和懲治,這與該國的刑事訴訟目的、主導價值觀念,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程序等因素都是相關的。該規則的確立,是一國文明水平的標誌,它體現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即從懲罰犯罪第一到注重保護人權的訴訟觀念的進步。
所以非法證據排除的意義有目共睹,同時也體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爲哪個人的職位或者地步不同而弄虛作假或者蓄意包庇等情況,真正的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當然更根本的是要求大家能知法懂法,這樣纔不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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