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訴的種類都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結束之後,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請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此時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了審查之後,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訴的種類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特別關注:
(1)法定不起訴,由檢察長決定;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證據不足不起訴並不以兩次補充偵查爲必要條件。第一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如果仍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後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不起訴處理。
(3)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情況。而實踐中檢察院具體是因爲什麼原因不起訴的,需要對公安機關作出相應的說明。而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也是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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