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結果有哪些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結果有哪些?
(一)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起訴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程序倒流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三)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遵守如下規定:
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覈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其實,公安機關作爲國家的司法機關,最清楚案件的偵查工作要做到怎樣的一種地步,檢察院才能依法起訴,而且,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其實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基本上也很清楚審查起訴的大概結果,所以犯罪嫌疑人提前就要做好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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