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案件訊問嫌疑人的目的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案件訊問嫌疑人的目的是什麼?
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於2人,並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確定複覈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注意做好筆錄。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樣更有助於檢察人員覈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時,應當由兩個以上檢察人員進行,並須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前還要告知他們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時應個別進行,同時注意做好筆錄。
二、檢察院審查案件怎樣聽取受害人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對於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辦案人員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通過詢問被害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覈實其他證據;
2、聽取被害人關於案件處理的意見以及對懲罰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權就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嫌疑人,聽取受害人意見,在訊問嫌疑人的時候,由專門人員做筆錄,通過這個手段,檢察院可以弄清案件,鞏固證據,如果公安機關有違法辦案的情況,這樣訊問後檢察院也能監督要求重新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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