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是什麼意思,與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在訴訟中總會聽到“見證人”這一名稱,但是對於它所指代的具體職責是什麼,與證人又有何區別,很多人都不清楚,甚至有時會混淆。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簡要介紹一下見證人是什麼意思,以及和證人的不同之處,請您往下閱讀。
一、見證人的意思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爲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或檢查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屍體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時,都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爲見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其有關行爲的實施,並由其在當場製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報 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爲已經送達。
二、與證人的區別
見證人不等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爲見證人蔘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爲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見證人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爲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當事人對上述行爲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提出異議時,見證人要爲他親眼所見的情況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時,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對可以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實行扣押時,以及判決執行中對被告人的財產需強制查封、扣押時,都必須邀請見證人到場監督。另外,在訴訟中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或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爲已經送達。上述活動進行完畢後,見證人應在當場製作的有關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通過以上的描述,相信大家都進一步瞭解到了見證人是什麼意思,見證人其實是爲了證明司法機關行爲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與證人雖一字之差,但是所代表的職責全然不同,兩者提供的證據的法律效力也不同,希望讀者能夠區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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