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哪些?
一、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哪些?
在公訴人出具辨認筆錄的情況下,辯護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三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質證。
1、主持辨認。
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爲偵查人員,且不得少於二人。
2、辨認之前的兩種情形:
(1)辨認人是否接觸過辨認對象。
比如,在互毆案件中,在派出所經常會出現彼此會面的機會;
(2)辨認前,辨認人是否被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
這一點可以通過詢問筆錄加以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3、辨認之時要符合的條件。
首先,辨認對象是否符合數量要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爲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4、辨認對象是否被混雜辨認,混雜對象是否屬於類似特徵。
在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對象的特徵是否類似,比如僅有一名辨認對象衣着套頭衫、戴着墨鏡或存在其他個人特徵又或者照片明顯存在底色等等,則顯然存在問題。
5、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規定。
上述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6、辨認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首先,辨認對象是否經過辨認,比如,在上述第二則案例中,被告人稱從未進行過辨認,且從辨認筆錄時間來看,辨認人進行過辨認的真實性也存疑。其次,偵查人員是否對辨認人進行過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這一點可以比照針對辨認人的詢問筆錄加以校驗,比如前後幾次筆錄記載的關於辨認對象的體貌、衣着特徵及其他個人特徵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前後矛盾。
二、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爲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是刑事案件偵查的一種常見的手段,相對簡單又十分有效,在辨認筆錄上也是需要認真製作的。在辨認過程中需要有相關人員在場,辨認完畢後要製作辨認筆錄給辨認人進行確認簽字,否則是需要負責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
綜上所述,辨認是刑事偵查的手段,見證人的身份應當符合規定,辨認可以對被害人進行,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過程應當符合規定,辨認筆錄由辨認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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