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正)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第四百零二條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第四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三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三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檢察院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辦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只要在時間之內找到證據,那麼同樣也可以讓犯罪人員繩子於法,任何事情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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