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後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幾天有結果
一、被刑拘後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幾天有結果?
被刑拘後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3天會有審查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刑事拘留後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怎麼寫?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申請人:
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
申請事項:變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一案,於年月日時始被採取的強制措施,現己超過法定期限。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特提出申請,請予變更對其採取的強制措施。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四、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辯護人等都有權利向辦案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以後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無非就是申請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很多,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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