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審查起訴脫逃中止審查嗎?
一、如果審查起訴脫逃中止審查嗎?
不會中止審查;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根據修改前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的可以中止審查。新刑訴法施行後取消了中止審查制度,司法解釋主要就是針對這種情況做出的規定。解釋總結了各地經驗,進一步明確了新刑訴法的有關規定。
解釋首先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未能依法辦結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再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
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喪失訴訟行爲能力不能接受訊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查起訴一般是檢察院來進行作決定的,審查起訴也是審判最重要的一步,對於犯罪人員如果在這個階段逃脫的話,那麼執法人員不僅不會中止審理,而且還會進行抓捕,這樣自己的刑法就會更重,所以,犯了法就要認錯,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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