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要如何寫控告書?
一、按照規定要如何寫控告書?
控告書一般分爲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應當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文書名稱,即"刑事控告書"。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事項。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與控告人的事項相同。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1、控告請求。主要是請求公檢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控告人通過控告所要達到的目的。控告的請求應明確、具體、合法合理,同時應注意不要遺漏。
2、控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裏所說的事實是被控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要具體寫出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和結果,這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以便於人民法院查證覈實。理由,就是以所敘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爲依據,分析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明確指出被告人的行爲所觸犯的刑法的具體條款和構成的罪名,並重申控告請求。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二、什麼是刑事控告書?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根據這一規定,刑事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爲。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爲,也會保障着公民的各項權益,當不法分子做出了違法行爲後,受害人也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和刑事責任,那麼在提出訴訟請求時也是需要提交相關的控告書和訴訟狀等材料,同時也是需要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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