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生效後檢察院抗訴期限爲多久?
一、刑事判決生效後檢察院抗訴期限爲多久?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爲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爲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爲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爲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期間的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爲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拆訴是檢察院和案件當事人可以實施的行爲,但對於在進行抗訴的時候也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超出了時間,那麼判決書就會維持原判再無再審的可能性,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不正確的判決也要及時的指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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