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時效
刑事訴訟時效規定如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時效的計算
犯罪嫌疑人犯罪成立之日就可以計算訴訟時效。犯罪嫌疑人從犯罪實施之日起就可以計算有效的訴訟時效。犯罪嫌疑人從製造危害並造成嚴重後果之日,就可以計算有效的訴訟時效。犯罪翻譯人從犯罪結果之日就可以計算有效的訴訟時效。犯罪人員想要實施犯罪,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實現犯罪的,從犯罪中止之日,就可以計算有效的訴訟時間。犯罪嫌疑人連續作案的,從犯罪終了那日開始計算有效的訴訟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追訴期內,又事實了新的犯罪的,那麼前罪的追訴期將會被中斷,將會從新罪上面計算有效的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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