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資金返還相關規定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我們可以經常看到資金返還等字眼,關於這一問題,其實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資金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持贓款,那麼刑事訴訟法資金返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對贓款贓物的理解和認定
(一)違法所得
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在大陸法系國家,是因爲犯罪行爲所得的不當利益,不能留在犯人手中。5在英美法系國家,則出於“任何人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犯罪行爲所得之物,通常也稱爲“犯罪收益”。1998年國際刑事公約第1條將“收益”解釋爲:“直接或間接通過第3條第1款確定的犯罪而獲得或取得的任何財產。”2000年公約第2條第5款和2003年第2條第5款均強調“犯罪所得”係指通過實施犯罪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獲得的任何財產。上列收益,均屬於沒收的對象。
(二)違禁品
刑法中的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7通常也稱“違禁物”,一般被認爲是法律禁止私自制造、販賣、運輸、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8根據涉案物品的種類和狀況,其流入社會,將對社會安全直接產生危害後果,或者適用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存在用於實施違法行爲危險的,均可以視爲違禁物而予以沒收。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
在司法實踐中,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存在一定的交叉。對犯罪中使用的違禁品予以沒收,應該說沒有什麼爭議。對屬於犯罪對象的物品,如走私的貨物、用於賭博的賭資;還有直接致人死亡、重傷的作案工具,作爲證明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爲的重要證據,也應當沒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對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予沒收。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返還涉案財物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
1、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應當沒收,依照規定處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爲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3、已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4、作爲證據的實物。在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中,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關係,應當作爲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是有些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願意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並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5、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外,還應同時決定對涉案財物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資金返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資料,關於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資金問題,小編認爲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只要大家抓住核心的要點,其他問題就可以各個擊破了,另外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資金除了贓款以外還包括當事人自己的合法財產,這些財產的處理方式跟贓款又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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