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立案標準八種情況下會減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盜竊罪立案標準八種情況下會減半的規定是怎樣的?
盜竊罪立案標準八種情況下刑罰會減半的規定如下: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盜竊罪量刑標準:
(一)盜竊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量刑幅度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公安機關在處理多餘多次盜竊,或者是組織盜竊等違法行爲時,並不會簡單的判斷其盜竊金額是否滿足了法定盜竊的立案標準,一般此時會先確定盜竊的具體金額,然後將立案標準折半後,在判斷是否能立案處理此類社會危害性加到的盜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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