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未遂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盜竊罪未遂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價值超過1000元至3000元就達到立案標準,如果盜竊未遂,與盜竊既遂的立案標準是一致的。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爲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爲。其具有以下特徵: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爾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祕密取財的,也爲祕密竊取。
(2)祕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爲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祕密竊取。
(3)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自認爲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爲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爲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爲祕密竊取。如果行爲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爲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於祕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爲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於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採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於祕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爲。
祕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爲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爲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鉅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爲目標,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爲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盜竊行爲入罪之後被認定爲是盜竊既遂、還是盜竊未遂,影響的是盜竊行爲人最終可能會受到的刑事處罰。但盜竊既遂、未遂並不會決定公安機關是否會作出立案與否的決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確定滿足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就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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