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個人可以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嗎?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爲原告,除了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外,還會對發生的財產損失等主張民事賠償。這時,原告可以委託代理人發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一來,法院會一併審理,節約了辦案時間。那麼刑事中個人可以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嗎?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的分析。
一、刑事中個人可以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麼?
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1、律師;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提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是怎樣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然後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爲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四、提請附帶民事訴訟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爲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屬於民事訴訟,按照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者、原告的近親屬及社區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爲案件代理人。所以說刑事中個人可以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原告會通過委託書的形式明確代理人,規定好代理權限和代理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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