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附帶民事訴訟怎麼處理?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爲“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後,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爲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爲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複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儘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認定方法可概括爲三點,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爲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爲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說明。
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錢、財、物有無可靠的來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詞證據定罪處刑,有供無證,只有證言,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實物證據驗證,或曰沒有必要的證據說明各種實物的來源和去向,均可視爲證據不足。
因此,在面對一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如果最終是因爲證據不足,那麼很有可能就不會提起公訴,如果當事人想要提起民事訴訟,就由他自行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向公安機關發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來對當事人的具體案件調解最終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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