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風險有哪些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風險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構成該罪的判斷標準有:
1、行爲人催收的是非法債務
法條的表述是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事實上,除因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外,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於非法債務。具體而言,包括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爲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由於違反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屬於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爲對象。
反之,如果行爲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例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產生的合法債務,行爲人就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在催收過程中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行爲人就不構成犯罪。
2、要求行爲人的催收行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刑法具有謙抑性。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法益的侵害十分輕微的行爲,一般不認定爲犯罪。例如在杭州地區,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詐騙金額3000元(電信詐騙)。如果行爲人的犯罪數額不足3000元,則不構成詐騙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也是一樣,即便行爲人的行爲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爲特徵,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犯罪。
當然目前對於催收非法債務行爲達到何種程度纔算情節嚴重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還需要等待有關部門對此作出詳細的解釋。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解釋是什麼?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名確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新增條文。對於本條,起初考慮罪名確定爲“非法討債罪”,主要理由是:一是本條是在專項鬥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規定爲犯罪,確定爲“非法討債罪”可以準確反映立法精神;二是罪名應當儘可能全面反映有關犯罪行爲的核心特徵,但這是相對的,不能過於絕對和機械。
確定罪名只是統一標準,司法機關不可能只根據罪名認定犯罪。有些罪名儘管未能反映犯罪行爲的全部特徵,但簡單精煉、通俗易懂、相沿成習,並無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從條文看,規制的是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不是單純的賭博行爲,但長久以來,該條罪名一直是賭博罪,適用中並不存在問題。
經進一步研究認爲,罪名確定要準確體現罪狀表述,防止產生歧義,對本條規定的採用非法手段和催收非法債務兩個核心要件需統籌考慮,準確確定罪名。具體而言,使用“非法討債罪”的罪名,過於概括,不能充分反映該條罪狀的內容,容易產生催討合法債務的行爲也要受到懲處的誤解;使用“非法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催收不法債務罪”或者“違法催收非法債務罪”,固能準確反映本罪成立的兩個核心要件,但是冗長、拗口、重複。經綜合衡量,《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爲“催收非法債務罪”。
主要考慮:(1)從罪狀表述來看,本條涉及的催收對象爲“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在罪名中凸顯“非法債務”的表述,可以使罪名更爲準確。(2)本條置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後,結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爲方式本身具有非法性特徵進行體系考量,“催收非法債務罪”罪名本身雖然沒有直接體現行爲手段的非法性,但通常不會產生歧義。而且,作此處理,可以使得罪名更爲精煉。
催收非法債務罪指的是犯罪人通過向他人發放高利息的貸款,違反了法規,並且運用暴力、恐嚇的方式來催收債款。如果行爲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有明確的借款合同,並且在催收過程當中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不合法的行爲,則構不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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