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爲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爲,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爲,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爲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我國法律上對於野生動物製品的運輸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按照野生動物的類型來進行不同的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一級保護動物或者二級保護動物等珍貴動物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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