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詐騙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不僅存在着自然人罪,還存在着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話,它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說我們國家的集資詐騙罪就可以有單位來進行構成許多人對於單位犯罪還是不太瞭解,因此他們都想知道。單位集資詐騙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單位集資詐騙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集資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非法集資的定罪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
首先,在這裏介紹的是單位集資詐騙判刑的法律規定,也就是根據集資詐騙的具體情節嚴重程度不同,所判定的刑罰也是有所差異的數字之外,還包括非法集資的一些法律規定,都給大家明確的介紹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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